第十二条 理陪员
1、 汽车轮胎理陪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,提高业务能力,根据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,做到秉公办事、依法办事、实事求是、认真细致的做好理陪工作。
2、 汽车轮胎理陪员必须从事与轮胎相关的工作三年以上,并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,取得资格证书,才能上岗。
3、 为了方便理陪,及时理陪,制造方可以委托销售方代理理陪业务,但代理人也应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,取的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制造方的委托书。
第十三条 工程机械轮胎、农业轮胎、沙漠轮胎出现早期损坏时,可参照本办法处理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冲突的,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标准
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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